2025(12):28-32.
摘要:
利用虚拟货币兑换帮人转移资金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时需结合犯罪事实,在犯罪构成的指导下对实行行为与主观明知进行分析。资金支付结算是指作为中介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的,本质上是利用了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功能使货币资金发生转移。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基于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明知”;“明知”的程度包含了“明知是”和“明知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采“失控说”较为合理,但需要结合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功能以及接收资金的第三方所处的“阵营”对失控与否合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