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12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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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解读
    刘 涛 顾家琪
    2025(12):3-7.
    [摘要](3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2  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思考
    胡成英 赵少岸
    2025(12):8-11.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网络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针对不法分子虚构影视作品著作权并提起批量“维权”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需加强监督。依托数字赋能与调查核实权,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通过民事检察监督与刑事打击并行的方式实现全链条惩治,破解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识别难、证明难、定性难问题,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  盗链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案件的有关争议及解决
    储铭铭 史济峰
    2025(12):12-1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于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行为的认定,应在查明传播技术手段、提供行 为、获得作品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向公众提供作品”和“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两个关键要素进行综合评判。行为人采用了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手段,实施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应适用《刑法》217 条第 1 项规定定罪处罚。对相对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工作,应积极提前与行政机关协商,有效解决案件管辖、处罚对象、处罚必要性、处罚尺度等问题,顺畅刑行衔接,强化协同保护。
    4  涉中医药造假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与假药的识别与处理
    邱善庆 俞建功 林 璐
    2025(12):16-19.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办理涉中医药造假案件时,对于依据《药品管理法》第 98 条中“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 的成份不符”认定为假药的,应注重审查药品鉴定机构资质,对中医药涉密配方和工艺,要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确定鉴定方式方法,既要确保鉴定意见准确性,也要注重保障中医药秘密。同一销售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药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应综合考虑不同罪名能够认定的数量、金额和量刑档次,择一重处。
    5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类、刑民交叉类证据审查与认定
    白云山
    2025(12):20-23.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可以依托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等机制全面查明复杂技术事实,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对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同步审查 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事实,从关联的在先民事判决中审查发现遗漏犯罪事实,综合全案证据追加认定有关犯罪事实。结合涉案侵权设备包含的专利价值、各秘密点的价值比例等因素认定犯罪数额,有力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6  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路径
    范金鹏 谢复玲 刘晓媛
    2025(12):24-27.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地理标志作为特定区域的共有资源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属性,可以探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推动 加强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把握“可诉性”标准,强化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和公共利益受损情况,依法精准提出检察建议。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需要多地区多部门多领域协作配合,在办案过程中可完善检察机关内外协作机制,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报送上级部门、政协、党委政府等方式,推动全域治理与系统保护,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可持续发展。
    7  利用虚拟货币兑换帮助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
    王 超 李士学
    2025(12):28-32.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利用虚拟货币兑换帮人转移资金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时需结合犯罪事实,在犯罪构成的指导下对实行行为与主观明知进行分析。资金支付结算是指作为中介机构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并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的,本质上是利用了银行或者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功能使货币资金发生转移。在无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可基于基础事实推定行为人“明知”;“明知”的程度包含了“明知是”和“明知可能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既遂采“失控说”较为合理,但需要结合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功能以及接收资金的第三方所处的“阵营”对失控与否合理判定。
    8  袭警案件中“暴力袭击”的实质判断
    王志坤 李德胜 毛 俐
    2025(12):33-37.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对袭警案件中“暴力袭击”的认定进行 了规范,但“暴力袭击”符合性的具体判断关涉事实与价值双重问题,要妥善解决实践认定分歧,规范判断具体情境下的“暴力袭击”,需立足实质解释立场,体系化建构“暴力袭击”的规范评价逻辑。首先,应在司法实践基础上厘清影响规范内涵理解的主客观因素;其次,应兼顾规范保护目的与实践规制需求,梳理行为类型,开展实质的结果评价;最后,应贯通行刑评价,以可罚性区分为基础,实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刑事违法程度与刑罚处罚必要性。
    9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的路径探析
    陈铭胜 林颖慧 翁晓燕
    2025(12):38-42.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同级审查、协商性质、补强作用等独特的制度优势,使其逐渐成为除抗诉外的刑事 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但由于未能得到立法层面的认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践中存在适用率偏低、适用范围不清、法律效力虚化等问题。据此,有必要借鉴民事二元监督体系,从立法层面明确其法律地位,厘清其与抗诉的关系,将其纳入法检案件流程管理,建立专门化的诉讼程序,实现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化”办理机制,不断激发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功能与优势,提升其监督质效。
    10  “零口供”贿赂犯罪案件办理要点
    余 红 陈丽芳 姚 潭
    2025(12):43-46.
    [摘要](1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零口供”贿赂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侦办难、证明难、变化多等特点,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在刑事诉讼各环节中均具有较大的难度。办理该类案件应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与梳理,注重“一对一”证据的综合审查,以间接证据为基础形成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闭环,全方位搭建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更新司法理念,加强监检衔接,充分发挥提前介入、自行补充侦查等检察职能,对贿赂犯罪及洗钱、伪证等关联犯罪进行一体打击,实现高质效办理“零口供”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11  涉地质灾害铁路运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检视
    林 剑 贝 琳 顿兴刚
    2025(12):47-50.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涉地质灾害铁路运输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铁路企业与行政部门职责边界模糊、铁路企业内部管理架构复杂及外部协同不畅等问题。针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事前预防不足、事后处置滞后等情况,铁路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强化统筹协调,消除安全隐患。深化“双段长”制度与检察职能融合,搭建政企协作平台,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专业优势,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风险预防意识,提升铁路安全治理效能。
    12  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顾晓敏 邵 蕾 赵晨伊
    2025(12):51-54.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认购碳普惠减排量是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的实践创新,但是适用条件尚不明确。检察机关从无法直接修复、受损生态系统核心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恢复模式的优先顺位等方面论证可性,从沿海滩涂生态系统的特殊性、碳普惠公益价值等方面论证合理性,并围绕规则制定、机制完善、平台建 设等方面提出强化司法协作、设立公益账户以及推动跨区域协同创新等建议。
    13  票据权利未实现时能否依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之探讨
    徐 燕 杨盛鹏
    2025(12):55-58.
    [摘要](2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票据作为兼具汇兑、支付与融资功能的设权性有价证券,在促进商业交易和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票据实务中潜藏着因承兑人拒付或付款人违约引发的资金清偿风险。在此类票据纠纷中,当事人通过背书转让票据以消灭原因债权债务的合同目的已确定不能实现,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并存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公平原则,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14  徇私枉法案件“中间人”行为的司法界定
    翁 波
    2025(12):59-61.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于中间人传递犯意并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行为的徇私枉法犯罪,中间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的理论标准不统一。中间人可以分为传递犯意型和实质影响型,二者在行为模式上有所不同。传递犯意型中间人不能影响实行人员的实行行为,实质影响型中间人可以影响实行人员的实行行为,应认定实质影响型中间人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对于实质影响型中间人的量刑应在坚持罪刑法定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区分主从犯关系,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15  “接私活”型职务侵占行为的刑法定性
    常 佳
    2025(12):62-64.
    [摘要](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主营业务对价属于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滥用内部管理职权,通过调用内部人、财、物私自承接新业务,将新业务对价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私自承接新业务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是利用占有新业务对价的职务便利,从“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行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为了单位利益忠实管理具体事务具备合理的信赖利益,职务侵占罪或其他背信犯罪中,并不要求单位对其财产被侵害的事实有所认知,单位的不知情正是相关犯罪得以成立并既遂的隐含条件。
    16  利用公权力影响强迫他人转让工程的行为认定
    刘成雄
    2025(12):65-67.
    [摘要](1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强迫交易罪的保护法益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威胁”手段表现为对他人施加精神强制,使其因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而被迫参与交易,并不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利用公权力影响强迫他人转让工程,迫 使其接受特定工程建设服务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手段。对于利用公权力干涉建设工程市场形成优势地位,使特定主体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受到心理强制,对其交易过程造成直接影响,从而违背自身意志作出交易行为的,依法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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