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14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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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行刑联动
    王 帅 吴宜远
    2025(14):3-8.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刑联动是要通过联动发挥行政法治理和刑事法治理的相对优势。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行刑联动,要从后端的刑事法治理回溯到前端的行政法治理,并认识到后端的犯罪行为可能是前端多个行政违法行为综合作用 的结果。在处理犯罪时要严格定罪,也要有效治罪,尤其是发挥行政法治理在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上的独特优势,实现从前端治理到后端治理的全覆盖,也从深层次上消除诱发犯罪的制度因素,提高治理效果。而检察机关内部的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有效沟通,则让行刑联动有了落实机制和实在抓手。基于上述认识,某一行为若在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后,依据行政法规定也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似乎表面看来没有行刑反向衔接的适用空间,实则不然: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制度优势,全面分析案件中的所有行为,对前端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具备处罚必要性的,也可以建议行政处罚。同时起到消除犯罪诱因,强化治理效果的作用。
    2  行刑反向衔接中“可处罚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雷雨薇
    2025(14):9-14.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可处罚性”审查是决定行刑反向衔接质效的基础环节。因实践中尚缺乏统一判定标准,某些地方检察院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暴露出对必要性审查的不足、审查标准的不一致性以及检察意见的不规范性等问 题。在司法实践中,“可处罚性”原则的适用主要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重点审查法律依据的充分性、处罚主体的合法性、处罚时效的及时性等。二是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处罚,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3  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的实践难点与对策建议
    陈军波 郭 静
    2025(14):15-19.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办案中存在涉案税款流转不畅、“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范围模糊、行政处罚程序推进有障碍等问题。为破解办理难点,应当构建完善的涉案税款流转机 制、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适用规则、加强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后续跟进监督职能等,从而提升涉税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
    4  行刑反向衔接数字赋能发展进路
    霍丽娜 叶春楼 李晓燕
    2025(14):20-2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刑反向衔接作为中国特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重要创新,其深化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全方位赋能。数字检察战略为行刑反向衔接提供了革命性驱动力,通过数据要素的整合与算法规则的嵌入,不 断强化在内部文书移送、检察意见制发标准、检察文书自动化生成、检察意见落实跟进等方面的持续突破,重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的责任追究链条。
    5  无息借款型受贿的司法认定
    刘 娟 敬淑媛 王 磊
    2025(14):26-30.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要或接受与之相关联的无息借款,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此类行为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关系的建立主要在考量职权身份,其本质是权钱交 易,应认定为无息借款型受贿。犯罪数额是此类犯罪的认定难点,应秉承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约定合理利息而事后未予收取的,应视为免除债务将所约定利息认定为受贿数额;未约定利息或约定无息的,应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受贿数额;请托人深度参与款项后续放贷、经营等使用,国家工作人员所获实际收益远大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可按实际获利认定受贿数额。
    6  “盲盒类”涉赌经营行为入罪探析
    杨欣怡
    2025(14):31-35.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盲盒类”涉赌经营行为中,应看到玩家在交易平台的下单并非真实商品交易,而是获得了投注中奖的机会;玩家以损失较小投注本金的风险获取更高价值的商品,系“以小博大”,最终结果具有随机性;经营 者通过赚取玩家下单投注总金额与中奖可得商品价值之间的差价牟利,稳赚不赔,不符合正常商品交易中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规律,故应成立赌博类犯罪。此类行为中的商品既可看作筹码但又不同于传统筹码,其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场流通性和溢价性,可随时变现,即便经营者没有提供将商品兑付成资金的环节,也不影响该商品被评价为赌博中的财物。同时为平衡商业创新与打击赌博类犯罪,可引入参与者目的、营利机制等要素,对新型涉赌经营行为入罪予以适当限缩。
    7  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阶层化证据审查运用
    符 鑫 孙静宜
    2025(14):36-49.
    [摘要](1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运输毒品犯罪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在行为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对此,检察机关需要围绕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利用阶层化证据审查进行综合 分析,即通过证据三性审查与客观犯罪事实认定、经验法则与异常行为的主观明知判断、反向审视合理怀疑与综合认定,利用层层递进的逻辑顺序关系,立体构建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条。
    8  网络兜售软件密钥、激活码侵犯著作权的办案审视
    陈玉伟 张 岩 孙志虎
    2025(14):40-43.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随着软件产业蓬勃发展及网络销售模式普及,新型侵犯著作权犯罪形态不断涌现。通过网络兜售软件密钥、激活码方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存在证据审查及法律定性多重难题。检察机关要适应数字化版权发展 趋势,实质认定“复制发行”行为,突破网络环境下销售数据认定难题,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构建科学完善的电子数据审查机制,以高质效检察综合履职更好服务著作权保护。
    9  跨境敲诈勒索案件办理难点及建议
    郑 蝉
    2025(14):44-47.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跨境犯罪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态势,打击跨境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此类案件面临嫌疑人查明抓获难、证据收集难、反侦查方式新等困境。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 侦强化证据、构建跨境犯罪案件证据体系,破解取证难题、把握办案规律、形成办案合力,最大限度将争议焦点解决在审前阶段,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0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要点解析
    殷 虹 郑先志
    2025(14):48-51.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排污企业将未经处理的高浓度含苯废水偷排至不具备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排入长江,应认定该偷排行为已造成外环境污染,排污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对此提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中通过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召开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准确认定侵权行为、侵权赔偿责任主体、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等,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关联公司之间构成人格混同的,应连带承担清偿责任。
    11  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难点与启示
    汤丽娟 郭 欣 任达俏
    2025(14):52-55.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在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应遵循环境立法目的和原则,寻求环境法律体系解释为立案监督提供理据支撑;借助大数据技术拓宽环境风险线索来源,助力调查取证活动,提升监督质效;探索 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强化与行政机关在环境风险防范方面的联动配合,达成推动生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共识;综合考虑具体行政监管内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展规律、公众预防环境风险需求等因素,不断完善环境 风险认定规则。
    12  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办理之重点
    林 峰 叶祖怀
    2025(14):56-61.
    [摘要](1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入刑案,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易某华案具有重要示范意义。该案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界定依据《生物安全法》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及名录,名录内物种无需额外危害性判 断;对非法引进行为的判断聚焦于是否违反《生物安全法》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检疫等义务,藏匿、瞒报和逃避检疫等行为构成非法引进;对主观故意的把握采用“概括故意”标准,以行为人对物种境外来源的认知、主动引进行为及逃避监管的状态综合判定;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参照污染环境罪模式,综合数量、价值、区域风险等要素,不要求实害结果,该案中 1760 只红耳龟的数量及 8.8 万元价值即达认定标准。此外,该案启示需完善追诉标准,强化检察一体化与行刑衔接,加强跨部门协作及生态安全教育,以推进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3  违法建筑行政赔偿争议问题的厘清
    杨 涛 翁武华 李可眉
    2025(14):62-65.
    [摘要](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部门在行政机关未认定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案件事实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对于安置补偿方案明确给予违法建筑补偿的,应在分析其是否符合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基础上,确定适用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给 予相应赔偿金额。法检两院为促进案件实质性化解,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的形式,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共同对申请人开展息诉罢访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14  以抛投入境方式交接毒品的实务探析
    吴宏强 周政扬
    2025(14):66-69.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一些国(边)境地区存在破坏国(边)境铁丝网走私、抛投货物走私、操作无人机走私等新情况。在办理以抛投入境方式交接毒品案件过程中,需综合走私“入境既遂说”与贩卖“实质交易环节说”标 准,结合证据情况分析认定行为人走私、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对同一宗毒品并存走私、贩卖行为的,应并列确定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以抛投入境等交接方式的既遂认定标准需要在目前毒品犯罪既遂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再解释,兼顾司法逻辑与治理实效,从严打击上下游犯罪。
    15  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被执行人范围的扩张及检察监督
    束 婷  韩 煦 吴 睿
    2025(14):66-69.
    [摘要](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一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当公司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 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当股权转让后,能否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 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应探析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理依据,考量股权转让的 时间节点以及原股东与涉案公司债务的关联性,并重点判断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否存在恶意规避债务责任等 情形,以此准确把握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审慎认定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被执行人范围的扩张。
    16  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无效的责任认定
    郑 煜 李威振
    2025(14):70-80.
    [摘要](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公司对外担保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因公司公章管理问题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 形,应重点围绕公司是否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罕见介入因素、提供担保时间与主债权债务 形成及履行期间的先后顺序、担保人的过错程度等关键问题开展调查。对于公司提供担保与债权人损失无因果 关系、无证据证明公司具有对外提供担保可能性的,公司不应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责任;确需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的,应根据公司提供担保对债权人损失造成的影响大小、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公司应当承担 的赔偿责任大小。
    17  定残后另案死亡的残疾赔偿金额认定
    刘晓虹 吴盼月
    2025(14):70-72.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侵权人定残后另案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额如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按定残后实际生存时间或定型化期限计算两种主要观点。残疾赔偿金理论基础主要采“劳 动能力丧失说”,赔偿方式以定型化一次性赔偿为原则、可变性定期金支付为补充。选择定型化赔偿的应按法定期限 20 年计算,不得以被侵权人实际生存期限为由调整残疾赔偿金或要求退还。残疾赔偿金为财产性损失,被侵权人的继承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
    18  “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中隐形使用侵权商品行为判断
    何 红 楼 辉 徐翔宇
    2025(14):73-76.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品牌授权经销商从其他非法渠道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将其用于“包工包料”建筑工程中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该侵权商品即便被用于地面隐蔽工程,在客观上改变或隐藏了商 标、商品的呈现形态,但其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隐形使用”仍然构成侵权。对于大部分涉案侵权商品已与建筑工程物理混同而无法通过鉴定来确定销售价格,以及商品进货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受市场影响存在一定利差的情况下,以第三方工程审计方式确定销售金额是客观恰当且便于司法实务的。
    19  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孙高强 郝 怡 仲 琴
    2025(14):74.
    [摘要](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 价和过度惩戒。然而,在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中,如何准确界定“同一违法行为”、如何平衡不同法律规范间的 竞合关系等均呈现出其复杂性。具体判断时,既要考察数个违法行为在客观事实层面的紧密联系,又要分析其 在不同法律规范中的独立评价空间;同时,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在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手段 - 目的”关联时,必 须判断这种关联是否达到类型化、高概率性程度,如此方可适用吸收原则择一重处罚,从而在“全面评价”的 同时确保过罚相当。
    20  非法转让债权逃避执行法院判决的定性分析
    陈晓萌
    2025(14):77.
    [摘要](6)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对“有 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判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平等保护好每一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 通过非法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故意逃避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即使其转让债权的对象为其真实负有债 务的相对方,其行为亦实质上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秩序和权利人的财产法益,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
    21  直播平台抽成款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张丽娴
    2025(14):77-80.
    [摘要](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行为人将犯罪所得通过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直播平台据此收取的抽成款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判断核心在于直播平台是否存在过失、是否支付合理对价,若直播平台没有构建差异化监管措施、没有针对不同主 播提供对等技术服务,则不能善意取得抽成款,存在重大过失的,应对主播的提现款向用户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存在一般过失的,仅对抽成款承担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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