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2025年第22期文章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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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工伤认定中“三工”原则的弹性解释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朱晓琴
    2025(22):3-7.
    [摘要](4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界定非常重要,实践中应当坚持实质性审查原则,从“劳动”的本质合理认定工作时间,考量职业特性对工作场所进行合理延伸;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工作原因难以确定时,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坚持目的解释和价值判断,存疑时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推动工伤认定制度不断优化,为劳动者权益保障和社会风险防范提供法治支撑。
    2  有因型敲诈勒索罪的类型化认定思路
    崔志伟
    2025(22):8-12.
    [摘要](35)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处理有因型敲诈勒索罪案件,需要在“因”的类型化方面进一步细化。在基于法定权利索财情形下,可以细分为恶意创设或虚设权利基础、法定权利基础范围内、超额行使权利三种,对于最后一类,又需要考虑权利的类型以及权利受损的可确定性等因素,在人身权遭受严重侵犯的情况下,索赔数额不能成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理由。在基于法律不予认可的事实债务而索财的情形下,只要在事实对应的范围内,应否定敲诈勒索罪。在基于法律和事实上均难以确认的道德权利情形下,可以采取社会相当性与“但书”相组合的模式开辟出罪路径。鉴于政府机关作为公权力主体的特殊定位,无论行为人的诉求是否合理,其在规范判断维度都不能陷 入恐惧心理。
    3  经营主体恶意注销的检察监督要点
    吴晓媚  曾梦帆
    2025(22):13-15.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经营主体通过虚假的申请材料获得注销登记许可,使得对外承担的责任得以免除或减损,应认定为具 有恶意注销行为。办理经营主体恶意注销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经营主体主观上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客观上违反注销登记程序、结果上导致国家或第三人权益受损的三个认定要点。认定经营主体有恶意注销行为后,针对案件中行政行为的主体不适格、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以及法院不正当裁定驳回申请、终结执行或未履行释明职责等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避免“程序空转”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受损,着重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强化经营主体恶意注销的事后惩治。针对部门信息衔接不畅通、协同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以数字赋能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源头防范经营主体恶意注销风险。
    4  非法开垦林草地案件行刑衔接困境与办案启示
    景 涛  于 佳
    2025(22):16-18.
    [摘要](27)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非法开垦林草地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中肩 负重要职责。当前,此类案件的行刑衔接实践在移送标准、证据转化、主观故意认定及执法支撑等方面存在显著困境,制约了惩治与预防效能的充分发挥。为此,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主线,通过推动健全衔接标准、构建协同取证机制、赋能科技应用、深化反向衔接等系统性举措,推动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的行刑共治格局,实现对林草地资源的全方位保护。
    5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难点与应对
    郑爱芝  冯耀法 张梦玉
    2025(22):19-22.
    [摘要](3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往往会面临损失数额的认定争议、权利人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鉴定意见实质性审查等问题,检察机关可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善用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来确定损失,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保密措施证据体系,并借助主动问询等方式对专业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树立善用司法鉴定思维,注重程序性违法和实质合理性审查,构建上下一体和刑民综合保护的全方位履职模式,探索建立区域企业权益护航示范基地,实现知识产权区域保护大格局,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 供司法保障。
    6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后再审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
    胡卫丽  占雪琴 李 尧
    2025(22):23-25.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同一公益损害行为同时涉及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在经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公益受损问题 仍未实质性解决,实践中通常有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者补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路径。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更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的路径,在选择补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督促已依法全面履职或存在客观履职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已成就等情形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7  “多层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公益诉讼的 实践困境与思考
    陈长沙  胡珊泥
    2025(22):26-29.
    [摘要](21)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食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惩罚 性赔偿金基数确定、责任分担、归属与管理等问题需要厘清。对于“多层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因案施策,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基数,并根据所起的作用综合考量责任承担,避免“过罚不当”,探索遵循密切内部协作、刑民同步审查,厘清民事责任、精准提起诉讼,设立专用账户、推动损害修复的办案思路。
    8  地下水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办案难点突破与制度完善
    郭 蕊  白秀峰  魏红霞
    2025(22):30-33.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针对煤矿超量疏干地下水生态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违法行为认定、损害因果关系判定、赔偿数额量化及技术性证据审查的难点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构建主观过错与客观违法双重认定体系、引入专业机构提供全程技术支撑、运用特征离子分析等前沿方法量化损害价值、创新技术证据审查机制等路径实现精准破解,最终依法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同时,对诉讼程序选择、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金管理等问题的实践探索,也为检察公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优化完善提供了实践启示。
    9  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背信行为的司法认定规则探讨
    李 原  黄小兰
    2025(22):34-39.
    [摘要](1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忠实义务”的认定,应采取“实质审查兼顾形式”的双重判断标准。对“操纵上市公司”应采用功能主义解释,只要公司高管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背信行为实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无论是否履行经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程序,均可认定。当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高管实施《刑法》第 169 条之一第 1 款第 2 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背信行为时,常与交易型贪污罪(通过增设交易环节等侵吞资产)形成竞合,应结合增设交易环节必要性、出资的真伪性及经营实质性三个维度进行穿透式审查,以准确区分背信犯罪与贪污罪。在罪数认定上,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类案件应适用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处断,以契合立法原意及罪刑均衡。
    10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案件办理之要点
    邵伯森  李艳红 陈 唯
    2025(22):40-43.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出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对已查明身份但办理户籍确有困难的罪犯,检察机关可以协同有关部门完善户籍登记,预防罪犯再犯罪危险,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11  涉未成年人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检察 和解路径
    朱晓敏
    2025(22):44-48.
    [摘要](20)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我国涉未成年人早婚问题虽总体得到有效治理,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残余现象,由此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民俗习惯与法律规范衔接失衡、证据审查不规范、责任认定断层、未成年人保护缺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以“问卷调查 + 专家辅助”查明“水礼”属礼节性支出民俗,与彩礼区分处理;穿透式审查证据,纠正财物重复计算、反向支出未扣减问题;厘清婚约无效后责任逻辑,明确监护人缔约过失责任,兼顾过错与公平。同时构建“个案和解—审判监督—协同治理”闭环,有效化解矛盾、纠正程序及法律适用问题,向监护失职者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联合多部门防治早婚。该案填补涉未成年人民俗类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空白,衔接司法、行政与社会保护,为破解早婚陋习、保护未成年人、推进基层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12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范 晨  单绘锦
    2025(22):49-52.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作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要素,“本单位财物”是认定该罪成立与否的前提性要件。对“本单位财物”的理解,应当以“确定性”为核心边界。需通过市场竞争获取的不确定利益,不应纳入“本单位财物”的范畴。对于“确定性”的判断,可从时间维度与风险维度进行判断,前者需要“财物”是本单位“已获取”或“确定将获取”的利益;后者则是指“财物”的获取无需单位承担额外经营风险,其归属与数额不受市场外部因素影响。只有满足确定性之要求的财产性收益,才能评价为“本单位财物”。
    13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实务问题研究
    周 赛  王 宇
    2025(22):53-57.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多因一果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情形下责任相对分散,精准追责难度较大。 此类案件的归责基础在于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进程中常介入其他违法犯罪或工作失误行为,需依据危险现实化理论判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定性关键在于职权属性,应准确界定单位职能与个人职权,以确认渎职行为是否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紧密相关;定罪关键在于责任划分,追责时不宜“一刀切”,而应在查明各渎职行为基础上,运用原因力理论区分主次责任人,并结合主观心态与客观行为,正确甄别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
    14  个体工商户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行为定性
    宁锦松
    2025(22):58-61.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应以该罪保护法益为指导。职务侵占罪主要保护单位财产权,其次保护单位与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信赖利益。组织性是信赖利益产生的基础,现实中已有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具备组织性特征,其与雇员之间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信赖利益,其雇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应当按照职务侵占罪进行处理。
    15  “掺杂、掺假”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 犯罪数额界定
    曹纪元  彭 越
    2025(22):62-64.
    [摘要](23)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在以“掺杂、掺假”为手段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分的特 点给犯罪数额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作为典型的行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备“前置法定性”与“刑法定量”的统一性,在罪名认定上也形成了以“前置法违法”和“可罚的违法性”相结合的罪名认定结构。针对犯罪数额,应当以前置法认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结合产品的实际状态与行为人的主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确保罚当其罪,有效维护产品质量管理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16  司法人员与他人合谋索偿假货案件评析
    薛万庆  张晓贞
    2025(22):65-67.
    [摘要](24)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收受钱款的行为,在实践中易引发敲诈勒索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定性之争,需精准界分罪名和处理罪数,避免不妥当的重复评价或遗漏评价。罪名区分上,司法人员在刑事立案前与他人约定好处费,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要挟当事人索赔,获赔成功后分赃,该行为区别于单纯私人威胁的敲诈勒索罪,独立权钱交易的受贿罪,以及无特定动机的滥用职权罪;罪数处理上,此行为系想象竞合,依“从一重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徇私枉法罪更能完整评价,以其定性更适宜。
    17  前后两罪数罪并罚之罚金刑适用
    李 丹  王新新
    2025(22):68-70.
    [摘要](18)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在缓刑撤销后,前罪主刑未执行完毕时,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前”情形,依据《刑法》第 77 条、第 69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罚金刑作为同种附加刑应适用并科原则合并执行,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更好实现刑罚功能。
    18  婚恋诈骗案件的刑法分析
    王 灿  陈若龙 黄 诚
    2025(22):71-73.
    [摘要](29)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的婚恋诈骗案件中已逐步形成了“假新娘 + 婚恋介绍人”的犯罪新模式,且一些长期以此为业的“假新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避免被认定为主犯,不再以单次高获利为目的,因此在犯罪中婚恋介绍人的获利往往高于“假新娘”。故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对于积极参加并相互配合实施婚恋诈骗犯罪的“假新娘”和婚恋介绍人应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且不区分主从犯。
    19  财产混同情形下职务侵占罪的判断
    郑雅静  尹广潮 史文超
    2025(22):74-76.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当前,部分民营企业采用“家庭式运营”的模式,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该情形下,股东利用公司账户内的钱款支付个人消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分歧意见。司法实践中,可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审视。主观方面,通过审 查公司的运营情况、股东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股东支出占比等要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方面,在财产权属明确的情况下,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刑法谦抑性方面,在明确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可通过寻求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20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赴境外取证的工作要点
    顾 妍
    2025(22):77-80.
    [摘要](22) [HTML](0) [PDF 0.00 Byte](0)
    摘要:
    犯罪地位于境外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一般由境外警方收集制作。在不同法域背景下,可能存在证据形式转化等方面的难题,给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带来挑战。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出境取证,在案发地解决证据的程序性问题等是高质效办理好此类涉外刑事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应以提前介入等方式与侦查机关同步审查接收的境外证据,必要时联合出境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在工作中充分学习借鉴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可取之处,不断加强与境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以高质效办案充分展现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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