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2):13-15.
摘要:
经营主体通过虚假的申请材料获得注销登记许可,使得对外承担的责任得以免除或减损,应认定为具
有恶意注销行为。办理经营主体恶意注销执行监督案件时,应准确把握经营主体主观上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客观上违反注销登记程序、结果上导致国家或第三人权益受损的三个认定要点。认定经营主体有恶意注销行为后,针对案件中行政行为的主体不适格、行政机关未依法全面履职以及法院不正当裁定驳回申请、终结执行或未履行释明职责等情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在履行监督职责的基础上,为避免“程序空转”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期受损,着重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强化经营主体恶意注销的事后惩治。针对部门信息衔接不畅通、协同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情形,以数字赋能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从源头防范经营主体恶意注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