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案 - 件比”等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在全国检察机关印发实施以来,呈现出对司法办案的积极引领效果。后经三次精简指标,均将“案 - 件比”作为评价指标继续保留。鉴于前期一些地方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价值背离,甚至偏离制度设计的初衷现象,需引起高度重视、及时防范纠偏。应坚持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放在首位,不断淡化“案 - 件比”的考核功能,着力夯实“案 - 件比”前端控制的基础工作,深度挖掘“案 - 件比”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以期更好适应司法实践和检察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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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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