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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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24):3-7, DOI:
    摘要:
    数字时代,影视文化产业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相较于影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基于法律法规保障滞后、执法司法协同机制不健全等因素,新型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要从立足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特点准确厘清法律适用标准、完善协同履职机制加强执法司法标准规范化探索、打造专业办案机制保障执法司法的精准性专业性,推进涉影视文化领域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2024(24):8-11, DOI:
    摘要: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市场主体登记更为便捷,不法分子利用公司注册便利条件,恶意注册公司、获取营业执照,用于非法买卖证件、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空壳公司治理,有利于助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强化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并对“检察护企”专项的开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对此,检察机关在开展空壳公司治理行政检察监督时,以是否在营或是否虚假注册为切入点,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从而提高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2024(24):12-15, DOI: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股权投资类案件时,要严格认定把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既要注重审查行为人获取资金的手段和心态,又要判断涉案财物的性质归属,对财产性质做精细化区分。定性时以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双重法益为指引,以行为人的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侵害的核心法益展开分析,依法准确定性。审查过程中通过开展提前介入侦查、案件会商机制等方式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指控罪名形成完整证据链。通过厘清涉案资金流转情况,追查赃款去向,扎实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被害人弥补损失的同时,贯彻落实“检察护企”工作要求,以综合履职为企业投融资保驾护航。
    2024(24):16-19, DOI:
    摘要:
    高质效办理民间借贷保证期间届满类案件,应当围绕主借款合同的内容、效力、期限、履行情况以及保证期间起止时间、案涉《担保函》效力、期限等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对担保的构成要件审查时,应注意对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债务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保证期间是否届满、担保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等关键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同时,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还需要充分发挥诸如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以形成精准监督合力,以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依据,高效履职护航民企发展。
    2024(24):20-23, DOI:
    摘要:
    追诉时效是刑法总则关于刑罚的运用制度,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发生在 1997 年《刑法》实施前的脱逃行为追诉时效的审查判断,不能机械适用“立案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要充分理解刑法关于脱逃罪的立法原意,把握《刑事诉讼法》关于监狱立案侦查权的立法沿变,考虑监狱管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和打击脱逃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分析脱逃罪的犯罪形态出发,厘清监狱协查通报等措施的价值,准确适用追诉时效条款,维护法律权威。
    2024(24):24-27, DOI:
    摘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要素为“虚开”,而司法实务中,对于“虚开”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虚开”行为的不法实质,必须从与法益的关联性出发,即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只有危及或者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才能构成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具体危险犯,认定“虚开”行为应从不法实质而不是行为手段方面把握,“虚开”范围的限缩不能危及国家税款安全。
    2024(24):28-31, DOI:
    摘要:
    涉海走私团伙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已成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重要对象。走私团伙幕后核心人员反侦查意识强抓捕困难,在案证据薄弱,身份难以确定,导致监督线索成案难度大。检察机关应坚持以证据为中心,通过分析研判深挖线索,全流程引导侦查,运用大数据思维构建证据体系,有效确保立案监督案件的质效,实现对涉海走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2024(24):32-35, DOI:
    摘要:
    利用航班延误险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的行为,应从民事、刑事两个层面分析其违法性和应受制裁性,着重论证“虚构保险标的”要件,避免仅作“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的狭义理解。对于保险诈骗罪的特殊犯罪主体,可依托间接正犯理论予以认定。对新型保险诈骗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促进保险行业整体风险管控能力提升,协同推进社会综合治理。
    2024(24):36-39, DOI:
    摘要:
    近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快速发展,但同时部分企业存在违规建设分布式光伏产生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隐患和公共安全风险等问题,检察机关借助检侨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方式全面查清社会公益损害事实,通过“公开听证+ 检察建议+ 健全机制”的办案模式,督促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专项整治。通过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健全协作机制促进系统治理,推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规范化,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4(24):40-43, DOI:
    摘要:
    针对政府消费券发放中存在发放平台选择不当、以歧视性条件确定参与商户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检察机关可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办理行政性垄断公益诉讼案件,应重点围绕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行为和效果三项要件予以认定,并对未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监督。建议明确将行政性垄断纳入公益诉讼监督范围。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严格把握立案条件和审批程序,注重发挥专家作用,保障办案的规范化、精准化。
    2024(24):44-49, DOI: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涉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具体法律责任条款,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未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机械执法导致过罚明显不当的,应综合考虑司法便利、效率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意见等因素,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24):50-53, DOI:
    摘要:
    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出具的鉴定意见权威性较高,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办案过程中过度依赖鉴定意见,存在“以鉴代审”现象。本案针对鉴定意见注重成伤机制的审查,以图像鉴定、专家论证等方式把脉会诊,从而发现并纠正错误鉴定意见,基于技术鉴定科学依据,明晰死亡辅助原因与死亡诱因,规范评价刑法因果关系。同时,严格审查侦查实验模拟条件,客观评价侦查实验结论,依法对本案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2024(24):54-57, DOI:
    摘要:
    随着电商直播带货的迅猛发展,虚假宣传等直播乱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行为大多体现为宣传行为的夸大、欺骗,在认定上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的重大区别,但因入刑标准尚未统一,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同时,针对新兴行业电商直播中的带货行为能否认定为广告行为,也具有较大争议。为此,要综合考察电商主播等人员的主观认知、虚假宣传内容、虚假宣传程度等,把握电商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本质属性,准确区分虚假宣传行为类型,以罪与非罪考察为基础,此罪与彼罪审查为重点,对电商直播中虚假宣传行为予以精准定罪量刑。
    2024(24):58-61, DOI:
    摘要:
    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对象为财产性利益。从景区的角度,该利益是提供游览服务而享有的收益,在游客的角度是接受游览服务而应支付的费用。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区分是否存在核验入场资格的环节,对于伪造票证的逃票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对直接跳过验票环节进入景区的逃票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非法经营罪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为客体,但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性质。
    2024(24):62-64, DOI:
    摘要:
    事前与盗窃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应以盗窃等犯罪的共犯论处。共同犯罪包括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对于上游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进行收购的约定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事前通谋,以及多次参与销赃是否认为系形成事中通谋等,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事前约定都意味着事前通谋,应结合犯罪联络是否明确、具体进行综合判断;虽多次参与销赃,但缺乏与上游犯罪分子每次既遂前的通谋,不应简单以共犯论处。
    2024(24):65-67, DOI:
    摘要:
    卖淫类犯罪定罪量刑的依据是非法获利,非法获利是指嫖资,不存在合理成本,不得扣除租房、水电、招嫖信息发布等犯罪成本,不得扣除卖淫人员和同伙的分成。卖淫类犯罪的追缴范围与罚金刑依据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基于不得因犯罪行为而获利和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是指行为人的实际所得,但不得扣除犯罪成本;对于卖淫人员的分成,在行政案件中予以没收;对于共同参与人员各自分配的嫖资,行为人承担退缴与罚金刑的连带责任。
    2024(24):68-73, DOI:
    摘要:
    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而言,重罪不适用记录封存,轻罪直接适用记录封存,不会有异议。但对于重罪转轻罪的案件,实体上涉双重评价的转换,程序上涉及不同主体与处理方式的衔接,产生的犯罪信息更为复杂,背后的价值冲突也较为突出,需要审慎对待。美国舒尔茨案中曾探讨过重罪转轻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在借鉴该案的基础上,我国应明确重罪转轻罪案件的轻罪属性,但要针对其特点进行程序性的控制,建立有条件的暂时封存制度。同时要明确对包括重罪记录、转化记录、考察记录等在内的所有信息进行封存,由专门机构对犯罪记录进行统一管理。
    2024(24):74-78, DOI:
    摘要: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治理更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普遍性难题,“詹姆斯·巴杰尔被谋杀案”因为适用了恶意年龄补足制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该规则作为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探索出的制度性解决方案,对我国极具参考价值,但不应全盘照搬,而应结合我国国情,从合理确立适用年龄范围及罪名、制定“恶意”的认定规则及证明标准、设置该类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特殊程序等方面来构建适合我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以期填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责空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追责难的现实困境。
《中国检察官》2024年重点选题

《中国检察官》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国家级法律优秀期刊、检察系统知名期刊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扩展期刊。杂志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围绕2024年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的检察工作重点,引导理论与实务工作者对法治进程或检察工作中催生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以期共同推动法学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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