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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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2):3-6, DOI:
    摘要:
    司法实践中,涉终本案件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行为高发且类型化。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终本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存在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综合履职难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可借助大数据排查发现监督线索,并以审查诉讼对抗性、排查人物关系、核查款项流向为切入点,通过刑民协同强化调查核实刚性,进而实现终本执行与虚假诉讼的同步穿透式监督。
    2026(2):7-10, DOI:
    摘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监督,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已成为制约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全程监督改革的路径和方式,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监督法院依法恢复执行程序。同时以民事终本执行专项监督为抓手,主动融入大局,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建立监督 “纠错 + 追责”机制,强化联动协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助力有效解决“执行难”。
    2026(2):11-15, DOI:
    摘要:
    民事案件执行中,涉及“到期债权”与“收入”的认定,其内涵和外延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到期债权和执行收入属于两种不同的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法院在向有关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即可径行予以扣划、提取。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采取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方式。第三人可以对履行通知书提出异议,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审执分离的原则,不得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在执行实践中,混淆到期债权与收入的执行程序是一个较为常见且严重的错误。如何识别“到期债权”与“收入”的执行程序,对规范执行行为,避免“违法执行”“乱执行”,以及精准进行民事执行监督都具有重要意义。
    2026(2):16-20, DOI:
    摘要:
    我国法律对禁止超标的查封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何为“明显超标的”认定存在争议,根本原因在于查封财产的“价额”是一个变量,尤其是不动产等财产,其价值认定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保全查封与执行查封不同,保全查封应考量申请保全数额、财产的初步预估价值、权利负担状况、保全措施的适当性。执行查封则需进一步考量债权总额的精确计算、财产变现的折价风险、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相关费用等。审查是否超标的查封,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法院依据财产处置规定和评估程序确定财产价值后依法作出裁定。检察机关应当立足职能定位,依法对人民法院关于超标的查封行为的认定、评估程序、通知义务开展精准有效的法律监督。
    2026(2):21-24, DOI:
    摘要:
    执行程序中追加增资瑕疵股东无需区分债务形成与增资时间,增资瑕疵与初始出资瑕疵应同等对待。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非司法解释,不具普遍适用效力,与《执行变更追加规定》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后者。执行追加的法理基础为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出资法定性及债权人代位权的程序转化,民事检察监督可通过法治思维、系统观念、辩证方法介入纠错,明确增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适用规则。
    2026(2):25-29, DOI: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逃逸情境下多重侵害致死的责任归属常因刑法因果关系评定差异,陷入“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评价摇摆。个案归责需着力理清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善于理清有关逃逸规定的规制目的和规制领域,特别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范逻辑对刑法因果关系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要注重围绕刑法因果关系的功能定位,从肇事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性本质出发,实质评判多重侵害致死的刑法因果关系,摆脱个案因果关系的判断过于关注事实归因的问题。
    2026(2):30-33, DOI:
    摘要:
    “盗窃文物”常为倒卖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的前置环节,是文物犯罪的治理重点。针对盗窃文物后又积极退回的情形,实践中存在“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处理方案,意在激励行为人返还文物,进而破解案涉文物难以追索的现实困境。除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外,对返还文物者给予刑法优待的法理依据在于:一是行为人积极退回文物后,受损法益已复原,对于行为人的“历史罪行”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二是积极退回文物展示了行为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其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不再有犯罪预防的必要。
    2026(2):34-38, DOI:
    摘要:
    《公司法》在 2023 年修订时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判断“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及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方面,仍存在法律适用分歧。对于小股东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抗辩,应当从该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选派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避免清算责任不当扩大。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生效判决在先且未被推翻的情形下,受害人再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赔偿的,一般应遵循分开审理、避免双重受偿原则处理。
    2026(2):39-41, DOI:
    摘要:
    近年来,在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问题逐渐凸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治理秩序。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针对检测行为、主体范围和虚假报告的认定存在诸多刑事规制困境,可以通过数据用途来界定“检测”属于刑法规定的“监测”,依据实质行为将新兴检测机构纳入“等外”主体范围,以实质审查为核心认定虚假报告为虚假证明文件。除了个案办理,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建立数据监督模型、开展行刑衔接等路径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2026(2):42-44, DOI:
    摘要:
    在反担保追偿权纠纷中,追偿权人应当就其已履行担保责任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其举证应当符合证明评价标准,且在反担保人为反驳追偿权人主张而提供反证不成功的情况下法官并不能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法院认定要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存有疑点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履职优势,利用基层检察院属地优势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以要件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和完成情况作为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监督方向,从而对法院认定要件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证明责任分配错误问题实现精准监督,推动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性。
    2026(2):45-48, DOI:
    摘要:
    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背景下,检察机关办理非法经营烟草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面临确定行政处罚管辖部门的分歧争议,其核心矛盾是烟草专卖局的执法目标在于维护国家专卖制度的严肃性,侧重专卖制度维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目标在于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侧重市场公平的维护,两者形成典型的行政执法管辖权竞合。在发生管辖权竞合的情形下,应根据管辖权保护法益的侧重点来确定管辖部门,在对行政处罚后果考量的基础上,介入法律与人情兼顾理念,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最终目标。
    2026(2):61-64, DOI:
    摘要:
    自然资源部门对非法占地作出处罚后未向税务部门移交信息,导致违法主体未缴耕地占用税,违反 “先税后证”要求,致使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通过调取自然资源与税务部门数据,构建监督模型进行碰撞比对,精准锁定“已占地未缴税”线索。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税款追缴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成多部门会签协作文件,构建起“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检察监督”的税收共治格局,实现从个案治理到源头预防的效果。
    2026(2):65-67, DOI:
    摘要:
    在文物群落保护案件办理中,针对调查取证协同不畅、科技转化不足、专业认定困难、程序规范缺失等难点,构建靶向协同取证机制,整合多方力量打破协作壁垒;打造技术性证据闭环,规范取证、存证与转化流程;嵌入专业标准,依托专家库与专项规范提升证据效力;强化程序规范保障,明确操作细则。通过细化操作流程、厘清责任边界,形成可复制的实操指引,为同类案件调查取证提供高效解决方案。
    2026(2):69-73, DOI:
    摘要:
    私力强拆违法建筑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凸显了刑事司法中法治秩序与私力救济的张力。司法机关面临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财物保护范围界定模糊、违法性判断与责任评价标准不一等适用困境,需立足动态法秩序进行穿透式法理辨析,厘清违法建筑的法益属性与被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作用。在违法性层面,应明确违建仍属刑法保护之“财物”,但法益侵害性因权利瑕疵与在先侵权而显著降低;在责任评价层面,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结合公力救济失灵与维权目的正当性,综合评价行为可谴责性;在处置路径上,充分运用刑法第十三条 “但书”条款,以谦抑性原则平衡法益恢复与秩序维护,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2026(2):74-77, DOI:
    摘要:
    “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受利益驱动,部分不法分子借 “性保健”之名,销售非正规厂家生产、非法添加西地那非成分的壮阳类产品,此类产品缺乏质量管控与安全保障,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销售含西地那非性保健品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从涉案产品的法定概念、是否具有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特征进行实质判断,结合销售者的认知能力、进货渠道及与购买者的沟通信息、宣传推介等来认定主观明知,并根据司法机关案例适用及类案检索规则,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以有力打击犯罪。
    2026(2):78-80, DOI:
    摘要:
    行为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签订虚假劳务合同,以国有企业职工名义参保并提前领取养老保险金,引发该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认定此类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核心理由在于:贪污罪要求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需具备直接性与财产支配性,行为人仅利用人事管理职权虚构劳动关系,未直接主管、管理或经手社会保险基金,与公共财物无直接关联;此类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即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虚构参保资格,使社保经办机构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养老保险金,导致养老保险基金遭受损失。此类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与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必须依法予以刑法规制,以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与法治秩序。
《中国检察官》杂志2026年度选题指引

《中国检察官》杂志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基础上,按照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要求,聚焦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结合杂志办刊宗旨,初步拟定2026年度选题指引,敬请广大作者关注并惠赐稿件。投稿入口:http://www.zgjc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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