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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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1):3-6, DOI:
    摘要:
    案件质量评查是强化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郑州市检察机关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价值追求,针对同体监督“不敢评、不能评、不愿评”难 题,在强机制破旧疾增质效上开展深入探索,通过设置多层次评查标准、多维度组织制度、可追溯评查流程、可评价人才体系、问题多元化处理,构建案件质量评查在司法实践中的优化和升级路径,为全国检察机关提升内部监督质效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2023(21):7-10, DOI:
    摘要:
    办案质量评查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措施。为破除“同体监督、同体评查”的“自循环”及传统“上评自查”的局限,各地在推动异地交叉评查与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相结合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异地交叉评查工作中,如何持续落实评查目标、统筹用好评查力量、在更高水平上协调评查标准值得深入研究。应以检察一体化履职机制建设统领异地交叉评查 , 综合运用各种评查模式 , 更加注重领域拓展和结果运用,加强评查人员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智能化辅助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评查工作精准度和权威性。
    2023(21):11-14, DOI:
    摘要:
    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是对传统评查模式进行赋能,有效提升评查的广度和精准度,智能化评查模式与传统模式相比,便捷性、灵敏度及结果运用效率等均有极大提升,但也存在配套要求高、实体针对性较弱等不足, 智能化评查应明确其优劣势,在适用过程中紧紧把握住评查规则、评查流程、结果运用和程序扩展等关键的实现路径,明确智能化评查的应用前景,在案件办理一体化、监督管理全覆盖的模式下助力检察案件质量提升。
    2023(21):15-18, DOI:
    摘要:
    每一个检察案件在归档前都需要通过质量评查来进行质检,而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使“每案必评”成为可能。最高检案管办在部分联系点院开展案件质量智能化评查试点工作,以实现“对案件程序性评查和公检法意见一致、当事人没有不同意见的轻刑案件,通过系统自动评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通过自主研发智能化评查系统,以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作为样本,可以在自动抽取、勾选案由后,一键完成评查,高效的结果激励着试点的信心和动力。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今后可以建立更加全面的规则库、引入更加科学智能的规则学习算法、构建人机结合的评查模式和体系。
    2023(21):19-22, DOI:
    摘要:
    重罪案件企业合规二元化处理是贯彻落实最高检进一步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部署要求的有益探索, 既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也是真正实现企业合规价值之需要。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上,对个人与单位责任分离处理以及对重罪案件涉案主体作从宽处理均具有充分法律依据。企业合规二元化处理应严格限缩适用范围,建立规范完整的评估、整改监督、廉政风险防范以及合规结果互认等机制,实现惩罚犯罪与制裁过错的分层分类治理。
    2023(21):23-26, DOI:
    摘要:
    “1551”党建机制是甘肃省庆阳老区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两年多的实践中,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盘活党建思路,树立党建品牌,打造特色亮点,推动党建与检察业务融合发展,检察工作呈现出良好态势。针对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党建思维僵化、党建责任空挂、党建与检察业务融合不深等问题和难点,构建上下一体、内外协同的党建格局,创新形成集成管控、闭环落实的党建责任机制,为检察机关党建工作提供了基层方案。
    2023(21):27-30, DOI:
    摘要:
    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主体职责、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但也尚未解决非委托类董事、经理的渎职问题。故应增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渎职犯罪一节, 将刑法第 165 条至 169 条纳入其中,将第 168 条作为该节的一般性罪名。同时,对 167 条、168 条增设第 2 款, 将主体范围扩至非委托类的董事、经理。以专门司法解释解决相关罪名的独特性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参照第九章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规则。
    2023(21):31-34, DOI:
    摘要:
    司法实践对电信网络诈骗帮助收款行为存在罪名定性交织、罪量要素含混、罪数处断纠缠、退赔责任模糊等分歧,主要源自对共犯主观明知的界定、诈骗既遂标准的确立、疑似诈骗资金的认定、退赔责任性质和比例的确定等难点。结合立法精神和刑法理论,构成诈骗共犯主观故意不应限于事前通谋,还应包括明知,并综合推定;“失控说”应作为诈骗罪既遂标准;疑似诈骗资金认定要适度运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并尽可能 “排除合理怀疑”;运用“包括的一罪”理论解决罪数问题;并区分罪名定性,确定帮助收款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及承担的退赔份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23(21):35-38, DOI:
    摘要:
    “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探索出来的先进经验,“坚持矛盾不上交”是其本质要求,“平安、和谐”是其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探索基层轻罪治理实践样板,应积极借鉴“枫桥经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群众问题,通过“案发前预防、案发后调解,办案中认罪认罚、服刑后帮教帮扶” 等职能延伸,进一步落实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和刑事认罪认罚制度,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3(21):39-42, DOI:
    摘要:
    对罪犯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最容易出现损害罪犯合法权益的执法环节。随着监狱“派驻 + 巡回”检察深入推进和成熟定型,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罪犯违规行为处罚法律监督质效,保障监狱刑罚执行活动顺利。针对对罪犯违规行为处罚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善、合理性监督不充分、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坚持合法性监督和合理性监督并重的理念,遵循监督而不干涉和依法能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规则监督、现场监督和适时监督同向发力的监督机制。
    2023(21):43-46, DOI:
    摘要:
    当前,“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同时,还存在着 “案人不匹配”等现实难题,未能充分适应高质效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分案机制基础上, 结合基层刑事检察工作实际,梳理分案机制高质效运行的内涵与思路,实现案件和检察人员的科学分类与分 组,将相应的案件类别与办案组对应,并在办案组内进行随机分案或指定分案,做到“案人相适”,实现基层 刑事检察分案机制的高质效运行。
    2023(21):47-49, DOI: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型业态层出不穷,也催生了新业态劳动者的出现,该群体相对于互联网平台公司较为弱势,检察机关可启动支持起诉程序予以倾斜保护,针对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可从新业态劳动者的起诉条件、与平台公司从属性以及双方的合意性三方面作实质审查,准确支持起诉。同时,检察机关对在办理新业态劳动者支持起诉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可做分析研究推动新业态社会综合治理。
    2023(21):50-52, DOI:
    摘要: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司法实践存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能力欠缺、调查核实手段运用不充分、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内外合力扩宽案源渠道,强化规范调查核实权,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路径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司法实践存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能力欠缺、调查核实手段运用不充分、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等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内外合力扩宽案源渠道,强化规范调查核实权,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路径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2023(21):53-56, DOI:
    摘要:
    行政检察对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囿于推进方向与联动机制模糊交叉、监督重点与监督理念被动滞后、法律规范与人才供给缺位等原因,桎梏了行政检察的监督成效。应锚定“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的价值取向,通过明确核心,厘清边界,以理念革新、方式重塑、措施迭代,就推进市场主体领域治理的制度建构与工作进路提出建议。
    2023(21):57-60, DOI:
    摘要: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 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长期以来刑事责任追究主导的衔接机制,未能全面落实检察机关 在“两法衔接”机制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反向衔接中的监督制约还是空白。推动反向衔接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融合发展,需要全面落实“行刑反向衔接”中检察机关在移送案件、审查核实、督促纠正等全流程监督职责,并从个案办理、类案标准和体系治理等三个维度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案件化、类型化、体系化。
    2023(21):61-64, DOI: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发端于私益诉讼。然而随着公益诉讼制度的拓展,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亦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经过四年的实践其正当性得到逐步认同,但合理性仍遭不同程度质疑。通过搜索判决书与案例,发现检察机关提起的食品连环销售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呈现多种模式,给检察实践造成困扰。因此,有必要立足客观诉讼理论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建议以效率为基础作出程序选择以节约司法资源,以“1+N”为责任主体识别标准确保诉讼目的实现, 以弹性式系数为数额计算的裁量标准确保罚当其责,以期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精准化提供有益参鉴。
    2023(21):65-68, DOI:
    摘要: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不断,其涉诈资金链流呈现跨国合作密切、国内跑分组织完整,资金转移通道账户分级严密、青睐地方中小银行、空壳公司委托注册泛滥、资金链流共灰产业化等特点。从涉诈资金链流作切入点去探析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存在的困难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的把握问题、侵权主体查证难、弱势群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能力有限等。电信网络诈骗检察公益诉讼治理效能的发挥应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督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政机构对“两卡”的管理、帮信犯罪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加强电诈公益诉讼履职体系性建构。
    2023(21):69-72, DOI:
    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应当在促进社会治理、服务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发挥着积极作 用。优秀检察建议应当服务国家大局,聚焦群众关切;立足监督职责,必要审慎合法;制发程序规范,文书质量上乘;配合监督促联动,落实效果显著;持续深入落实,辐射效应彰显。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标优秀检察建议,深化调查核实,强化督促落实,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优质的检察助力。
    2023(21):73-76, DOI:
    摘要:
    随着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和检察改革的纵深推进,检察建议已日益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受制于检察机关自身以及法律监督环境等原因,当前检察建议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还存在效力不明确、强制力不足,有关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未形成合力等短板与不足。从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督合力;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内生动力;强化履职担当,营造法治环境等方面构建符合时代特征和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探寻路径。
    2023(21):77-80, DOI:
    摘要: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适当去行政化、加强检察委员会司法属性已经成为推进检察委员会改革的重要课题。应当通过实质性审查、深化审议程序改革、加强配套机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等方式,不断强化检察委员会在议事议案方面的司法属性,使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职能行使与决策运行程序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化要求,以实现检委会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程序的正义价值。
《中国检察官》2023年选题指引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检察官》刊文的实务指向性,服务保障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2023年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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