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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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8):3-8, DOI:
    摘要:
    针对严重损害文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统筹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综合履职,依法办理文物保护案件。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全部毁坏,不得在原址重建的,可以运用模拟修缮方式 确定受损文物价值。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共同指定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5(8):9-12, DOI:
    摘要:
    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存在严重损害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文物使用人落实保护职责;文物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建议属地政府依法给予帮助、开展修缮保护,并协同做好文物价值利用工作。
    2025(8):13-16, DOI:
    摘要:
    对于文物和文化遗产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优势,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消除风险隐患。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磋商的独特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违法事实并立即整改,从而实现对公益的及时有效保护。这类案件中公益损害问题往往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分别监督难以有效保护公益的,检察机关可依法监督地方政府,督促其统筹履职,实现案涉问题的系统治理。
    2025(8):17-21, DOI:
    摘要:
    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的法治语境下,文物保护领域呈现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的良性互动格局。军队营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为国家文物与文化遗产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面临特殊治理难题。本文以禄米仓文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为研究对象,系统解构军地检察机关协同办案机制在军队营区不可 移动文物保护中的制度创新与实践效能,揭示其对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文物保护工作体系的规范价值。
    2025(8):22-26, DOI:
    摘要:
    办理涂写名山古石刻案件,要通过跨条线联动履职,实现“刑事法益 + 公共利益”联合保护。要立足 刑事法益保护,关注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的影响,准确审查鉴定意见,界定“损毁”及“损毁后果”。基于文物的人文遗迹属性,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办理文物相关案件,要全面关注文物价值,实现一体化保护。要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开展协同共治,加强名山融合保护。
    2025(8):27-31, DOI:
    摘要:
    司法实践中,驾车冲卡行为常因行为对象、手段及后果等方面的差异而引发定性分歧。刑法理论将暴力行为分为直接暴力(针对他人身体实施)、间接暴力(针对物实施但对人的身体产生物理性影响)及对物暴力(针对物实施但不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对于类型化认定驾车冲卡行为具有启发意义。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型的驾车冲卡行为应认定为袭警罪;对物暴力型驾车冲卡行为应视情节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实务中还需结合损害后果、主观故意等因素分析认定,从而准确适用法律。
    2025(8):32-35, DOI:
    摘要:
    层层请托型贿赂犯罪由于贿赂款层层转交、截留,导致在认定各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时存在较大争议。整体认定犯罪金额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客观归罪之嫌;按照分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范围内认定犯罪金额,导致距离行贿人最近的行为人量刑最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从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本质出发,结合具体实行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不同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
    2025(8):36-39, DOI:
    摘要:
    协议购房合同诈骗案件因民刑法律关系交织、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模糊等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办理合同诈骗抗诉案主要面临两个办案困境:一是如何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非法占有目的,避免民事合同形式合法性掩盖刑事违法本质;二是如何精准甄别被告人提交的虚假书证及无效辩解,破解证据矛盾。检察机关需构建穿透式审查机制,穿透合同形式审查权属真实性、资金流向及履约可能性,并结合动态证据矛盾评价规则,通过合法性审查、逻辑证伪及双重印证等方法,排除虚假证据干扰,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
    2025(8):40-43, DOI:
    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明显上升,作为常见多发、贴近群众生活、事关群众利益并且刑期较短的“小案”日益得到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刑事申诉小案案情简单但矛盾突出、刑期较短但争议较大、关乎个人但影响稳定的鲜明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推动社会治理的高度,通过抓住争议核心、化解信访矛盾、打破办案惯性等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件刑事申诉小案。
    2025(8):44-46, DOI:
    摘要:
    针对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以“诉”的标准多角度调查证实公益受损事实,以“问 卷调查 + 公开听证 + 专家座谈”方式准确厘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社区团购各主体食品安全责任,依托“双建议转化衔接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监督案件办理,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检察机关着眼推动综合治理,以综合报告研究分析全国社区团购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难点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样本。
    2025(8):47-49, DOI:
    摘要:
    针对企业或有关单位擅自改建引发的消防安全问题,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涉“非法改建”案件的具体类型并厘清其中的区别。其次在特定情形下,宜从源头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的角度着眼,将规划部门列为监督主体,并结合消防安全公益损害特点,确定监督方式和审查重点,通过完善安全生产治理协作机制等提升公益监督质效。
    2025(8):50-54, DOI:
    摘要:
    虚拟货币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革新性产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金融投资性等特点,被传销组织利用逐步衍化出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犯罪。针对该新型犯罪,如无证据证明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应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技术人员如与传销组织者通谋,参与程度深,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共犯。虚拟货币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公安机关应通过密钥查获、扣押并安全保管,以法院判决处置为原则,以侦查机关先行处置为例外,通过委托第三方在境外平台兑现后上缴国库。
    2025(8):55-59, DOI:
    摘要:
    监护侵害行为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撤销监护权的评估判定和未成年人的后续安置。在“三个善于”引领下,检察机关办理监护侵害刑事案件时应当探索刑民衔接办案机制,既要依法严惩失职监护人,也要及时帮扶未成年人走出监护困境。通过探索建立“监护侵害行为严重性 + 监护能力调查评估”审查模式,准确把握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的必要性,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妥善监护照料和家庭温暖。在监护侵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 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判后安置等环节,可以联合职能部门积极落实经济救助、心理疏导、选定寄养家庭等措施,确保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2025(8):60-63, DOI:
    摘要:
    为彻底根治场外配资黑灰产业链,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全面检视场外配资违法犯罪生态链,深挖拓展上游犯罪,精准测算深度研判,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综合运用软件反编译、代码溯源等手段,有力打击犯罪;依托深度数据分析,将案件中暴露出的证券交易系统漏洞及潜在风险通报证券监管部门,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2025(8):64-67, DOI:
    摘要:
    交通事故多种因素致被害人伤亡的情形并不少见,但行为人违章叠加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案件的处理存在争议。事故致被害人摔倒又因醉酒呕吐引发窒息死亡的案件,不能仅凭被害人自身因素是主要原因而否定行为人违章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应结合客观性、条件性和复杂性准确判断。此外,无论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均应要求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行为人因负同等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除存在明显违反安全注意义务、过失程度显著严重且直接导致死亡结果的,或存在其他过失行为的,一般不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责。同时应启动听证程序,开展释法说理和司法救助,避免引发涉诉信访,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2025(8):68-71, DOI:
    摘要:
    轻伤害案件鉴定中,因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不同条款或者对同一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导致相同损伤情形但评定结果存在差异。鉴定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准确理解适用成为评价轻伤害案件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基础。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原则,正确把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含义,准确作出损伤程度鉴定,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破解损伤程度鉴定的专业性、复杂性难题,需要技术人员采用有效途径客观分析损伤成因、体系化释理适用条款、综合性评价鉴定意见,为轻伤害案件高质效诉讼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5(8):72-76, DOI:
    摘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中的毒害性物质不限于司法解释及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指引的六种禁用剧毒化学品。对于某一物质是否为刑法上的毒害性物质,应遵循体系解释的一致性,考察是否具有毒害性质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三甲氰硅烷是化学性有毒物质,利用快递安全监管漏洞,委托不知情的快递工作人员运输三甲基氰硅烷的行为,违反国家毒害性物质管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间接正犯。
    2025(8):77-80, DOI:
    摘要:
    处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当对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性审查,重点审查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是否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只有对事故发生具有作用力的行为,才能作为事故责任划分依据,进而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依据。同时,要严格遵循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注意肇事逃逸情节的“双重身份”,只能将其作为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的一种,避免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的刑罚。
《中国检察官》杂志2025年度选题指引

《中国检察官》杂志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国家级法律优秀期刊、检察系统知名期刊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法学类扩展期刊。2020-2024年荣登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整体被引及高被引期刊榜单,杂志影响力持续提升。 新的一年,《中国检察官》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继续秉持“围绕办案说检察,展示司法新境界”办刊宗旨,努力打造新时代中国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建设检察工作交流的高端平台,以检察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现围绕2025年检察工作重点发布本年度重点选题,供各位作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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