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司法实务中缺少有效的枉法裁判认定规则,致使办案人员习惯于将审判监督作为前置程序,由“错案” 结果追索法官是否故意“错判”。事实上,枉法裁判实行行为的形式标准为民事、行政裁判违反事实或法律, 实质标准则指向侵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保护法益。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公正,即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当 履职。行为是否对上述法益制造了现实危险,首先,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为判断素材;其次,因故意犯具 有主观驱动客观的特殊行为结构,动机、目的等主观意图应当作为补充素材;最后,必须立足于行为当时,根 据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得出判断结论。若涉案法官的动机倾向与行为方向一致,即可证明枉法裁判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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