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当前,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不起诉处理时存在对支付结算的含义理解不一、对“明知”的审查不足、未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等问题。对此,应准确把握支付结算是“货币资金转移”的实质、在综合认定“明知”时应进行差异化处理,并且要注意从犯罪地位、意思联络程度、被帮助对象身份三个方面,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共犯。另外,还应准确界定新型提供“两卡”型案件类型,适当提高入罪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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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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