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正当防卫的基本立场,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防卫人相对于侵害人具有天然优势地位。相对于规范遵守者而言,侵害者被规范保护的程度要低一些,否则无法鼓励公众守法。在这 样的立场下,防卫限度的判断要呈现出宽松的状态。在防卫限度判断上,行为、结果与因果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这首先是基于《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与第 2 款的递进关系,避免因同一法条下的两个不同条款采用不同的认定技术而导致混乱。其次是基于行为本身的权利属性和合规范性,使其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中需要作为独立的阶段。最后是对防卫过当建立更多的限定要素,从而鼓励正当防卫的适用。在三个要素的阶层上,基于对唯结果论的反思和说理清晰的考虑,应当采用行为限度判断优先,其次因果关系,最后结果限度的判断方式,对于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没有必要进入之后的因果关系和结果上的判断,直接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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