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立法均将财产权利纳入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在财产防卫的司法认定中,存在着关于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限定条件和主观条件等争议问题的讨论。财产防卫的前提条件要求存在对财产的不法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犯罪侵害。在对财产防卫时间条件的认定上,应将时间终点做适度的扩张解释,以鼓励人们以私力救济方式当场夺回财物,同时,应将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可转换性”结合起来认定追赶、阻击等措施之“当场”。关于财产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可坚持严格限制的特别允许论,基于人身法益原则上优于财产法益的现代法治观念,财产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应当严于人身防卫,但也不能排除以致命暴力进行财产防卫的可能性。主观条件上,要求防卫人是为了国家、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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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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