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作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其他物质在案发时未列入有关机关发布的管制目录,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该麻精药品具备毒品的麻醉、兴奋、致幻、成瘾等功能,即使案发时该麻精药品未列管,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未列管,也不影响毒品犯罪故意的成立。该行为由于具备毒品犯罪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而构成毒品犯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益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采取类推解释将非列管麻精药品解释为毒品,从而将该行为认定为毒品犯罪既遂。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