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前,因为职务犯罪“纪检先行”的前置办案程序,“两高”为解决由此引发的职务犯罪案件自首认定率高,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率高的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为职务犯罪案件设置了特殊的一般自首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在本质上与其他刑事案件自首的标准并无不同。在监察体制改革后,要对上述司法解释进行重新解释、准确适用。监察法规定的“自动投案”与刑法自首制度中的“自动投案”高度相似,但在司法效 果、具体内容上仍有差异,不能等同视之。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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