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当事人在真实债务被判决需偿还的情况下,恶意串通他人,虚增债务或利息,并迅速调解确认虚假债权后指挥上述受串通主体恶意参与执行分配,或导致真正债权被稀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导致正 常的法院执行进程受到妨害因而无法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案件疑点中抽丝剥茧,发挥检察 一体化履职优势,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并与公安机关强力合作,突破虚假诉讼伪装,还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并依法惩处参与人员,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诚信和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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