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分工模式下,安全生产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综合监管职责与行业监管职责容易混淆、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易界定以及行政机关之外的履职主体角色难以认定等适格被告认 定难题。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行业监管部门为主”为被告认定原则;在职责分工出现争议时, 应当向政府制发明确履职主体的检察建议,达到“以点带面、以案促治”的案件办理效果;对于行政机关之外 的履职主体,应当采取问“实”而不循“名”的认定方式,在区分职责性质的基础上加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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