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的附带审查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 “依据”的认定是原告一并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一环,应从“四度”上把握:一是紧密度上,足以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广度上,覆盖职权依据、权力行使、作出处理等行政职权行使全过程;三是切合度上,排除事实上与被诉行为无涵摄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四是需求度上,规范性文件之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必要的、不是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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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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