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地理标志蕴含着所涉地域特有的自然、历史、人文因素,属于该区域的公共资源范畴,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具有公益属性。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权利,而且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托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承担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保护实践中发现,存在公益受损事实的认定角度多元、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法律依据繁杂、行政机关监管职责认定困难等方面问题。应在准确查明公益受损事实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晰法律适用、确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实质区分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侵权事实具体情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对销售冒用地理标志农产品行为的精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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