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司法实践中对索贿型受贿的认定存在主动说和违背意愿说两种认定标准,在相同案件中采用不同标准会得到不同的结论。主动说忽视了索贿行为的“强迫性”,不仅会扩大索贿型受贿的成立范围,而且会放纵行贿行为,不利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精神的贯彻。违背意愿说存在难以查证行贿人主观心理活动及难以认定索贿行为的完成时间两方面的缺陷。复合标准说以国家工作人员主动索要贿赂作为积极标准,以没有违背行贿人主观意愿作为消极标准,既可以合理解决索贿行为的认定问题,又具备实践上的可操作性,因而以复合标准说界定索贿行为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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