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全面准确理解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的“虚假性”和“危害性”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不能把程序虚假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不能因评估报告金额变动大而直接认定为“虚假证明文件”。要结合程序虚假、内容虚假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综合判断。要紧紧围绕评估报告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这个重点, 结合市场实际拍卖价值和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评估内容的虚假性。同时,要把 具体法条与刑法基本原理、特征相结合,准确判断案件的社会危害性。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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