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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卷第20期
>2024(20):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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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养号”为诈骗圈定作案对象的定性
发布日期: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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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为目的收集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骗取信息主体通过微信账号好友验证,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非法提供含有特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圈定诈骗作案对象, 并在诈骗过程中实施解封账号等实质性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与下游 诈骗犯罪相对独立,侵害的法益不同,同时构成数罪时,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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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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