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诉讼代表人的制度价值是保障被告单位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代表单位行使辩护权。实践中出现被告单位缺乏适格诉讼代表人且拒绝委托诉讼代表人的情况,检察机关往往对自然人先行起诉,暂时放弃对单位提起公诉,造成被告单位逃避处罚。概因相关司法解释仅考虑“单位同意委托”的情形,忽视“不同意委托”的情形,当前实践的应对方法都不能有效纾困。检察机关应探索委托公司股东或者律师担任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并构建相应的权利义务保障机制和程序规范,以此推动被告单位拒不委托诉讼代表人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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