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按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观认知和被帮助对象客观行为的不同,可以把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涉“两卡”犯罪行为区分为电诈型、网络型和单纯性三种类型,开展行刑反向衔接时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网络安全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依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规则选择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 38 条、第 42 条、第 44 条的行政法律责任呈现出由重到轻的阶梯结构,与之相对应,诈骗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与单纯用卡行为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上也由重到轻,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责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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