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作为委托理财贿赂中的一个分支,“委托理财中承担亏损”型贿赂不仅常见,而且面临能否定罪、何时构罪、犯罪数额、既未遂等重大争议。此类案件中,应看到“理财盈利归国家工作人员所有,理财亏损由请托人负责承担”的约定已不再是单纯的商业机会,而是让国家工作人员稳赚不赔、可以确定的财产性利益。请托人做出这样的保底承诺,正是出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身份的考量,本质上仍是权钱交易。对于“委托理财型”贿赂案件,可从“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区分商业机会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双重面向”等维度分析判断,供办案工作参考。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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