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在精神发育迟滞人员受到性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被侵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是判断侵害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性要素。性防卫能力的认定依赖于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但在实践中,此类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方法有限、鉴定结果受限于鉴定人的主观意志、鉴定意见的双重属性容易导致评价混淆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对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应当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以印证证明方法对多份矛盾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将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作为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以保障鉴定意见更好地证明案件事实,维护精神发育迟滞人员的合法权益。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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