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在当前涉外油污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中,存在规范依据确定难、对象主体界定难、审查要点把握难等桎梏。检察机关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8 条作为支持起诉依据,并优先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一元化“行使海洋环境监管权的部门”为支持起诉对象。在此基础上,以《1992 年油污公约》为主、最高法《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不同部门的索赔权种类,明晰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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