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接地线的功能作用及社会属性影响案件的定性。在审查盗割接地线类案件时,需结合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后果危害综合判断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盗窃接地线,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处理;若行为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触犯盗窃罪,应根据想象竞合原则,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