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检察机关办理涉行政处罚类诉讼监督案件,不仅要审查行政处罚是否符合具体法律责任条款,也要审查其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机关未统筹考虑本领域法律法规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机械执法导致过罚明显不当的,应综合考虑司法便利、效率及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意见等因素,对于不宜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全面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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