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具有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对象为财产性利益。从景区的角度,该利益是提供游览服务而享有的收益,在游客的角度是接受游览服务而应支付的费用。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区分是否存在核验入场资格的环节,对于伪造票证的逃票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对直接跳过验票环节进入景区的逃票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非法经营罪以保护市场准入秩序为客体,但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性质。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