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2013 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权作为重要工具和坚实后盾为民事检察获取民事违法线索、印证违法行为、开展法律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在实务中该权力的行使产生的私权救济与审判监督内在关系紧张、权力行使范围模糊、权力行使制度保障缺乏等诸多困境亟待理论回应及实践应对。为此,检察机关应充分聚焦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定位、准确锚定调查核实权行使的范围,通过强化内外部协作补强调查核实权刚性,以此促进调查核实权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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