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是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主义的有效司法路径,可以起到预防和推动源头治理的作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案件范围界定不科学、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难度高等难点问题。对此,应把风险预防列为该项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从科学界定案件范围、完善调查取证和举证质证程序等方面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全面推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治理迈向新的维度。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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