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在涉及行政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特别是在涉案财物处置环节,往往会产生大量行刑交叉的评价事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既有竞合,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这种差异符合“质量混合理论”的交叉关系模型。针 对不法事实认定,应当分别遵循各自规则,不应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行政责任;针对同性质处罚种类,不应并罚而应遵循“从一重”原则;针对不同性质的处罚,因二者制度目的不同,可予并罚且不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但应受“比例原则”约束。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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