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村委会开展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时,如该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等授权实施的,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被认定为行政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村委会具体履职行为性质认定仍然存在争议。村委会对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行使相关职能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虽然属于过程性行为,但却能发生终结该行政行为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建房申请能否进入接下来的审批流程,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将产生实质性影响,该种情形下村委会应具有行政被告地位,依法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践中如行政生效裁判认定村委会该类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检察机关应依据案件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明确该类情况下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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