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近年来,犯罪结构已发生显著变化,轻微刑事犯罪占据主导地位。部分典型轻微犯罪类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的相对不起诉标准难以清晰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涉嫌非法 捕捞水产品罪等类型案件时,应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二者间的关系,从报应和预防两个维度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进行具体判断,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考量是否“具有监督考察必要性”,从而做到依法准确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无监督考察必要性的罪错未成年人,应适用相对不起诉使其尽快、彻底脱离刑事诉讼程序,恢复正常生活实现再社会化。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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