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尽管域外诸多国家在反垄断领域检察职能的发挥相较于中国有所不同,但域外在反垄断领域的法律规制,特别是对起诉主体范围的界定、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强调等内容值得我们关注。如美国的反托拉斯诉讼与 父权诉讼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等,能够对我国开展反垄断公益诉讼实践提供启示与借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明确了检察机关能够在反垄断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为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由于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探索还处在尝试并逐步深入的阶段,实践经验的积累还不够丰富,可以通过比较域外的反垄断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汲取有益之处,逐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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