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基于“无人能因犯罪而获益”的理论,考虑毒品的特殊性 , 毒品犯罪违法所得数额是指实施毒品犯罪所获得的全部财物 , 包括所获利益和实施犯罪支出的成本,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应实行连带没收,在特定情形下还可替代追缴合法财产。实践中,应当查清各层级制毒者、贩毒者的上下线交易情况,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避免重复评价而导致重复性没收。违法所得处置不是刑罚,因此二审上诉案件判决中增加违法所得判项内容或者扩大违法所得没收范围,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毒品犯罪案件违法所得的处置与单独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有所不同,应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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