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对于租车质押“两头骗”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坚持立体刑法学思想,从“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出发,重视案件中的民刑法律关系衔接,进行准确、综合、全面的评价。对于前后两个“骗”,通过实质判断其内容、程度,从而判断是刑事诈骗或是民事欺诈。在认定被害人方面,应以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来认定,而不能以被害人挽回损失为由,将被害人转移为质押权人,干涉质押权的行使。在认定犯罪数额方面,应以车辆价值来认定。从有效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角度出发,行为人缴纳的租金不予扣除,缴纳的押金可以扣除。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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