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犯罪的必要考量因素,但由于其深藏于行为人的内心,其司法认定长期面临 “证明难”与“标准模糊”的实践困境。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行为实质、商事惯例、风险认识等评价体系,通过对履约基础的真实性、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风险承担的意愿等合同诈骗罪关键要素进行实质审查,结合商事活动中的风险识别与交易习惯,构建主客观要素相互印证的证明路径。避免刑事手段过度干预商事纠纷。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