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相互分立,平行发展,监察证据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准入和运用,实现监察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此种“相一致”并非机械的、等同的“一致”,而是辩证的、动态的一致。为保持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张力中反腐效能与司法公正的平衡,需要转变结果性视角为过程性视角审视刑事证据,遵循“由人到案”证据分布规律构建审查路径,以证据可靠性审查作为证据衔接之理论基点。在路径完善层面,需要分别对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准入资格、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深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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