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由于配套法律规定欠缺、司法实践不足,我国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面临较大挑战。反垄断工作专业性强,结合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厘清重点问题是建构相关制度的前提。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的公益损害分析应关注纵向状态与横向主体两个维度。在反垄断案件处理上,反垄断执法具有优先性,反垄断检察行政公 益诉讼的引入和反垄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是对行政执法的有益补充。立法应明晰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路径选择的标准,合理设计衔接机制,明确公共利益损害的分析模式和诉讼请求,在尊重反垄断行政执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功能。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