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办理涂写名山古石刻案件,要通过跨条线联动履职,实现“刑事法益 + 公共利益”联合保护。要立足 刑事法益保护,关注行为对文物保护单位整体历史风貌的影响,准确审查鉴定意见,界定“损毁”及“损毁后果”。基于文物的人文遗迹属性,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有效保护公共利益。办理文物相关案件,要全面关注文物价值,实现一体化保护。要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推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开展协同共治,加强名山融合保护。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