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层层请托型贿赂犯罪由于贿赂款层层转交、截留,导致在认定各行为人的犯罪金额时存在较大争议。整体认定犯罪金额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存在客观归罪之嫌;按照分赃金额认定犯罪数额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范围内认定犯罪金额,导致距离行贿人最近的行为人量刑最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从贿赂犯罪侵害的法益本质出发,结合具体实行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不同行为人的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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