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着民事检察监督的质效。实践中,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存在行使不畅、行使效果不佳的问题。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应坚持助力证据收集、助推事实查清及警示违法行为的价值取向。从程序启动看,调查核实权可因申请监督和职权发现而启动,但需满足“卷证不足原则”与“监督必要性原则”的双重标准;从行使主体看,须遵循纵向指令权与横向协作义务结合的检察组织法原则;从行使情形看,应作为对卷宗审查方式的必要补充性程序装置,适用场域具有典型的补强性特征;从行使方式看,可依法采用多元化的取证方法,必要时可运用“专业辅助人”参与机制;从证据收集和运用看,须严格遵循证据调查的程序要件,证据运用需严格依循检察监督的法定标准,助推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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