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随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的不断增加,两地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日趋完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中香港个人破产案件判决的适用逻辑,可概括为确定主体适格、具备证据能力、综合判定证明力的“三步走”审查思路,即香港个人破产案件当事人为民事监督适格主体;香港个人破产案件判决确认事实不能直接作为内地法院定案依据,但在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后可作为认定纠纷事实的证据;检察机关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该适用逻辑不仅可以解决司法实践需要,对保障相关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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