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由于司法实践中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构成”认定标准的冲突,和学界对行政处罚独立性的认识分歧,致使行政机关往往未对相对不起诉的肇事司机作出行政处罚,“不刑不罚”现象由此产生。但检察机关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已包含对犯罪构成的司法确认,作为部门规章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构成犯罪”的限缩解释减损了上位法赋予的行政职权。解决交通肇事罪相对不起诉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问题,需采用制度完善、政策协调、机制衔接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以实现司法认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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