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情况下按标准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约束力,依法应当遵守。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以严格审慎态度合理、适当调减违约金。检察机关在办理人民法院违法调减违约金案时,应依法落实“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要求,通过“监督 + 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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