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普及,利用黑客技术篡改手机游戏的网络数据包,非法获取游戏商品的行为屡见不鲜。对于该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的争议。游戏商品是游戏运营商通过写代码、编程制造出来的虚拟商品,是一种虚拟财产,其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其法律属性为数据属性,不具有财产属性,不应认定盗窃罪。由于修改数据包非法获取游戏商品的行为并未造成游戏系统的实质性和持续性损坏,也不应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应当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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