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非法占用“其他草地”的定罪处罚存在多重争议。规范层面,“其他草地”定义范围多次调整、地类归属在农用地与未利用地之间界定矛盾,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实践层面,不同主体对非法占用“其他草地”是 否定罪存在分歧,证据采信规则不一,多种地类亩数如何合并计算标准模糊。理论层面,刑事处罚缺乏基础,一是违背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与刑法谦抑性原则,二是不符合生态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三是朴素认知偏差导致法律实效不足。对此,建议将“其他草地”仍作为未利用地管理,并在审慎定罪与统一证据采信基础上,通过发布案例、行刑反向衔接、公益诉讼与相关部门协作等方式妥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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