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事关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最高检第六十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245号陈某减刑监督案,明确了刑罚执行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数罪并罚的,减刑起始时间应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裁判规则。本案确立了以下监督要点:一是减刑起始时间的认定应以刑期计算原理为规范基础;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因入监前未结案件被判处新刑,不影响对其“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三是对特定类型罪犯从严减刑须恪守法定限度,不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另行设定严苛条件。司法机关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监督办案中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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