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因仅涉及获取与持有环节而未实际披露或使用,其刑事规制存在争议。该类行为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入罪标准从“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 为其入罪提供了依据。构成要件上,需把握“非法获取”的不正当手段与“持有”的实际控制、持续性特征,以及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与不法目的。“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结合量化标准与非量化标准综合判断。刑民责任的界分应从不法目的、持有危险程度及是否实质威胁市场竞争秩序为核心标准,以实现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与创新激励的动态平衡。
[Key word]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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