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犯罪工具的刑法评价应突破传统“技术中立”原则,转向以“功能专用性”为核心的标准重构。技术传播者的刑事责任认定,取决于其在设计、传播环节是否创设了可归责的犯罪风险: 若技术功能显著偏离合法用途,或宣传中突出违法引导,即可推定主观明知。同时,应构建开发者、传播者、使用者分层责任体系,并在技术开发阶段嵌入合规审查与安全机制。这一定位有助于解决 AI 拟声等深度伪造技术引发的共犯认定与证据审查难题,实现技术创新与犯罪防控的平衡。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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