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将民事调解的检察监督限定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 75 条将“虚假诉讼”列为独立监督事由。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 为由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时,必须同时证明虚假诉讼损害“两益”,否则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第 407 条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但是,虚假诉讼必然损害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二者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故虚假诉讼必然构成对“两益”的侵害。《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并无实质冲突,仅是对“两益”内涵的解释分歧。解决路径包括:统一规范解释,明确“两益”包含司法秩序与司法权威;完善跟进监督机制;强化调查核实权;推动制度层面完善,实现检法协同治理。
[Key word]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
[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