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摘要]
《刑法》第 229 条所设立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惩治市场中介组织人员违规出具证明文件的核心罪名。对于该罪犯罪主体的判定,应综合考量主体承担的社会职能属性、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刑事打击的 必要性等因素进行实质判断。承担公共卫生准入核检、接受行政委托开展专业体检鉴证服务的医疗机构,与安全评价、环境监测等中介组织具有同质性,应纳入本罪规制范围。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批量出具虚假健康证明,造成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财政损失,已达追诉标准,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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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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